日前,陜西省發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主要內容包括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植被保護、水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開發建設活動生態環境保護、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旅游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其中,涉及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部分規定, 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建設、開采,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措施,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對水體和生態環境的損害。

——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分區,以及秦嶺礦產資源的分布、儲量等情況編制的秦嶺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破碎,應當符合國家對礦產資源開發方式、強度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禁止在秦嶺主梁以北的秦嶺范圍內開山采石。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現有采石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賦存情況,節約集約利用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和規范在一般保護區的露天采礦活動,提高礦山環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一般保護區新建、擴建、改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和秦嶺主梁以南的一般保護區開山采石,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建設、開采,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措施,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對水體和生態環境的損害。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藝、技術和設備。已建成項目采用淘汰的落后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造、停產或者關閉。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治理修復和損害賠償責任。礦產資源開發企業不履行生態環境治理修復責任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治理,所需費用由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承擔;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山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管理,用于本單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的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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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尾礦庫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和環境風險,確保尾礦庫安全運行,對尾礦庫安全終身負責。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對產生的尾礦應當按照尾礦庫設計要求排放堆存,尾礦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在線監測系統。尾礦庫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閉庫,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尾礦庫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尾礦庫的聯合巡查和隱患排查。
對已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尾礦庫的管理,由礦產資源開發企業的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尾礦綜合利用,提高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